圖檔授權標示:
潘維鑑
書法
33 x 130 cm
登錄號:E_3_245_15
釋文:筆法,水鏡之辯,許在未行。又以尚書司勳郎盧象、小宗。懷素草書。草書至晉代王右軍父子出,已極盡變化,至隋唐時,智永、孫過庭輩,均為草書之雄者也。及張旭、懷素更任意損益字形勾連纏繞甚至,不可辨認,故有狂草之名,且名張曰顛,懷素,曰狂書法至此,真是成為一種純藝術的東西了。出處:國立國父紀念館典藏詮釋資料,2019。(釋文審查:杜忠誥)